摘要:面对每年10~15元,一般不超过20元的持续督导费,即使主办券商磨破了嘴皮,部分奇葩的新三板公司就一句话“没钱,不交。”更有甚者,别说持续督导费了,连挂牌费用都没付完。相关的主办券商和投行难以启齿,这也成为新三板不能说的一个秘密。
主办券商:给钱,给钱,给钱!新三板公司:没有,没有,没有!
“天啦!我也是他的客户啊,我跟你是一条战壕,你不给我钱,兄弟都这样,还能当兄弟看待吗?”“你如果对主办券商都违约,还能公平面对投资者,公平面对资本市场吗?”向每经投资宝抱怨的是某大型券商投行部老总,一位有着近20年投行经验的资深“老人”。
在A股市场,券商投行哪会受这样的气?但是在新三板,摊上一些奇葩公司,券商投行们也只能自叹:“谁叫咱当初选错了‘对象’,上了‘贼船’呢?!”
面对每年10~15元,一般不超过20元的持续督导费,即使主办券商磨破了嘴皮,部分奇葩的新三板公司就一句话“没钱,不交。”
更有甚者,别说持续督导费了,连挂牌费用都没付完。
对此,相关的主办券商和投行也难以启齿,这也成为新三板不能说的一个秘密。
●主办券商为持续督导费磨破嘴皮
目前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已超过6700家,各方对新三板市场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不过,真是“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围绕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各种“奇葩”事件屡见不鲜。
这次每经投资宝从业内独家获悉,部分新三板公司竟然对他们的老师——主办券商、投行违约。
近日在一次闲聊中,某大型券商投行老总向每经投资宝抱怨,现在某些新三板公司真是太“奇葩”了,按照前期签署的持续督导协议,主办券商对新三板公司的持续督导费,每年1月15日就要付全年的款项,但有些公司拖到现在就是不缴钱,催了很多次,企业只说“没钱,不交。”当前主办券商的持续督导费一般是10~15元,超过15达到20元的也有,但不多。
上述投行老总手中就有4家公司出现了欠费的情况。
那么,拖欠持续督导费仅是个别券商遇到的个案吗?对此,每经投资宝展开了对北上广深四地6家有代表性的大中型券商投行或者场外市场相关人士的随机问询。
结果一问才知道,对于持续督导费,部分新三板公司就是赖着不给,这些券商几乎都有同样的经历。
“持续督导费不给的,还不算狠,更狠的连挂牌费用都没给完,这些连挂牌费用都没付完的,就更别提持续督导费了。”华南某券商投行老总A告诉每经投资宝。
据了解,在新三板企业挂牌前,主办券商会和新三板公司签署一揽子综合服务协议,包括挂牌、持续督导等。其中,挂牌费用大概200元。一般付款模式为,签订合同,企业付款10%;股改之后付20%~30%;公司通过内核报材料给股转公司,企业再付20%;而剩下的40%~50%则根据主办券商与企业的约定,拿到挂牌函后再分期支付。
“但往往是很多企业在内核完成到挂牌后,剩下的挂牌费用就拖着不给了。”上述投行老总A表示。
“我也有这个情况呀,企业说没钱,像这些没钱公司,你挂牌新三板干嘛啊,这不是害人吗?”说这话的是华南一券商投行老总B,他也提到了有些连挂牌钱都没给完,后面持续督导费当然也欠着的情况。
针对部分新三板企业拖欠主办券商持续督导费,每经投资宝(以下简称NBD)再次对多家券商进行了问询(包括华南某券商场外负责人C、华东某券商投行负责人D、北京某券商投行负责人E、西南地区某券商投行负责人F)。
NBD:听说现在主办券商持续督导费,不少新三板企业拖欠?
C:对的,我们也遇到过,新三板企业真无语!
D:收不到钱,偶尔也有,这些多半是挂牌企业经营出现了问题。
E:这个是业内不能说的秘密。
F:我们有个项目连挂牌费都没收到,更别说督导费了。
NBD:这是极个别的现象吗?
C:相比每家券商的挂牌量,肯定不多,但是和身边朋友闲聊,都会聊到,你说多不多?
B:这应该不是点的问题,应该是涉及一个面,估计还有不少券商出现这个情况,但难以启齿。
●券商持续督导的“困惑”
按照股转公司相关规定,主办券商推荐企业新三板挂牌,应与申请挂牌公司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在持续督导协议中,主要是依据股转公司提供的模板由主办券商与挂牌企业签署。
既然主办券商收不到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持续督导费,直接解约行不行?
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四十一条显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可以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一)主办券商不再从事推荐业务;(二)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三)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投行老总B告诉每经投资宝(微信公众号:mjtzb2),按照上述协议(三)的要求,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必须是券商与企业协商解决,换言之只要企业不换券商,券商是不可能单方面解约的。
而对于企业为何不同意解除持续督导协议,还要引用股转公司的另一条监管规则。
股转公司《业务规则(试行)》第4.5.1条规定,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挂牌公司未能在股票暂停转让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终止其股票挂牌。
“因为企业找不到持续督导的下家,它就会退市,因此券商想单方面解除督导协议,企业就会赖着,而企业赖着也就不会出现股转公司说的3个月找不到持续督导协议就摘牌的现象。”投行老总B告诉每经投资宝(微信公众号:mjtzb2)。
●不给钱 但活还得继续干
根据监管要求,券商持续督导的内容包括:指导并督导挂牌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规范信息披露业务,事前审查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开展挂牌公司现场检查工作,督导挂牌公司进行整改,以及对挂牌公司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等。
因此,部分新三板公司拖欠主办券商的持续督导费,而主办券商又不能单方面解除协议,因此就出现了一个尴尬的现象:企业不给钱,主办券商仍要对企业进行持续督导。
“对啊,我们每天还要痛苦地批,包括企业的日常公告,以及年报等内容。”券商投行老总B诉苦道,它不给你钱,你还不能不给它审,你作为督导券商,若不审,股转公司就会直接找你主办券商。
“这就是矛盾的地方,企业没给钱,但你不能不干这个活,所以这个活你还得干。”某券商投行人士表示,本来持续督导就是费力不讨好的事儿,若还出现了拖欠,站在券商的角度就更显得无奈,好比上了“贼船”下不来。
但从另一个角度讲,谁让你当初不找一个好“对象”呢,如果你当初找了一个好“对象”,后面就不会出现这个问题,上述券商投行人士补充道。
投行观点
持续督导是企业义务 不是权力
就新三板挂牌企业拖欠持续督导费问题,每经投资宝(以下简称NBD)采访了投行人士。
NBD:股转公司对新三板公司拖欠持续督导费是怎样的态度?
投行C:股转公司让双方自行协商,不会介入这个纠纷。
NBD:券商不能单方面解除协议,您认为其中核心的问题在哪?
投行B:股转公司“终身督导”的指导思想是正确的,非常好,为了企业能够在资本市场走得更远,对投资者负责,对企业负责,意义深远。但从监管的角度看,需要就此作出司法解释。“终身督导”是挂牌企业的义务,即挂牌企业如果需要维持挂牌地位,必须有券商终身督导。券商有在企业存在重大风险或者不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已经履行义务后,可以单方面解除协议。这样可以给挂牌企业三个月缓冲期,最终维持挂牌地位或者摘牌。在数千家企业已经挂牌,而且挂牌量还在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没有摘牌机制,恐怕不是好事情。
NBD:拖欠督导费的挂牌企业究竟是什么样的情况?
投行A:如果是有钱不还,这样的挂牌企业就是一个无赖企业,你对主办券商都违约,还能公平面对投资者,公平面对资本市场吗?
当前有些新三板企业是不符合挂牌条件的,拖欠督导费,不少也是公司经营情况出现了问题。出现问题了就摘牌,等符合条件了再上不好吗?这些企业扰乱了新三板市场的秩序,加大了券商的责任和风险,并且不利于资本市场的优胜劣汰。
投行C:券商投入那么多,企业却不付钱,对新三板市场而言,这些挂牌企业本身也不是好的标的,这样的企业直接摘牌不是很好吗?
NBD:若券商单方面解除协议,会有哪些后果?
投行B:在现行的规则下,券商单方面解除协议,那挂牌企业可能面临摘牌的风险,而一旦主办券商真的要这样做,股转公司干吗?股转公司肯定不允许公司没人管。没人管,出了问题找谁?背后若还有外部投资者又怎么办?因此股转公司不会介入这样的民事纠纷,但如果因这事,企业出了问题,股转公司肯定会找主办券商。
监管层声音
股转公司:可走司法途径解决
针对主办券商揭露的持续督导费拖欠问题,《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就此向股转公司进行了反映。
股转公司媒体负责人称,持续督导费拖欠,属于挂牌公司和持续督导券商民事违约之间的关系,他们签订了合同,挂牌公司不交,他们应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股转公司是要求了持续督导,但对于怎么收费,交多少,怎么个缴法,这个是他们自己的约定,协商解决。
律师说法
企业欠费负面影响大 可通过诉讼或仲裁维权
站在司法角度,律师们又是怎么看的呢?每经投资宝(以下简称NBD)就此咨询了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慧、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潘民律师、上海顾友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臧磊。
NBD:新三板挂牌企业拖欠主办券商持续督导费,这会给企业、市场带来怎样的影响?
李慧:已挂牌的新三板公司拖欠主办券商费用,会导致企业与主办券商之间的合作关系紧张,削弱彼此的信任基础,企业的信息披露工作不及时充分。
当然,出现拖欠主办券商持续督导费的情况也是有原因的,实践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1)主办券商内部分工不明确,存在挂牌和持续督导管理脱节的问题,挂牌后不尽职持续督导,企业连券商的持续督导对接人都不知道,更谈不上指导企业规范发展了;(2)主办券商没有协助挂牌企业对接融资,无法满足企业实现新三板挂牌融资需求,企业为挂牌本身增加的规范成本懊悔;(3)有的企业挂牌后出现经营困难,无能力支付。
潘民:一般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如果出现了上述情况,那说明挂牌企业经营状况不是很好,或者与主办券商的关系不太融洽。这种情况会对挂牌企业带来不利影响,导致投资人对其产生否定性评价,进而影响股票价格及交易活跃度。
臧磊:按照合同,拖欠督导费用属于违约,主办券商有权起诉挂牌企业,只不过这样会使得挂牌企业的诚信度大降,负面影响显而易见,且可能还会出现没有券商搭理你的情况。
NBD:在现行的监管规则下,遇到欠费的情况,主办券商能单方面解约吗?这又可能带来怎样的影响?
李慧:主办券商不能单方面解约,只有在与企业协商一致,并且有其他券商愿意承接主办券商职责的前提下,经过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批准,报股转公司备案公示后才能解约。
潘民: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单方面解除协议的。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操作指南》的相关规定,更换持续督导主办券商大致应经过以下程序:原承担持续督导职责的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协商,并达成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一致意见,同时挂牌公司与承接督导事项的主办券商达成签订持续督导协议的一致意见,并经董事会、股东会表决通过,之后还应上报全国股转公司。经全国股转公司审查无异议,并出具无异议函,以上行为才生效。
但《操作指南》也规定了如发生单方面解除的处理办法,即根据《业务规则》第4.4.1条和第4.5.1条规定,以及持续督导协议中的约定处理。据此可以理解为,经报告全国股转公司并说明理由后,可单方面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如果主办券商单方面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会导致挂牌企业暂停股票转让,持续3个月仍没有与其他券商签订持续督导协议的,还会面临股票被终止挂牌的后果。
臧磊:单方面解约要看合同是否有约定,不过券商因为拖欠一两期就解约似乎也不妥,但长期拖欠毫无疑问可以解约。
NBD:出现欠费情况,站在法律的角度要如何办?
潘民:个人认为,主办券商与挂牌企业的持续督导协议虽有行政指导要式合同的性质,但其实质上还是两个平等法律主体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更多意义上,双方是一种平等的商事法律关系,应该受到合同法的保护。如果企业拖欠持续督导费用,则构成合同上的重大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出现拖欠持续督导费用情形,经沟通协商无法解决的,在上报全国股转公司后仍不能解决的,主办券商可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进行维权。但实践中,挂牌公司出于多方面的考量,通常很少会出现拖欠主办券商持续督导费的情况。
李慧:从法律角度看,主办券商与新三板挂牌企业是一个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挂牌企业委托主办券商对其进行持续督导,主办券商和挂牌企业需要履行协议约定的各项约定义务,任何一方未完全履行协议约定义务都将构成违约。
臧磊:当前是可以追究违约责任,持续督导是一个行政的范畴,但参与方却是两个民事主体,券商可以提议股转公司对企业进行处罚和公示,当然更需要监管制度的补充,即凭什么要牺牲主办券商的利益,股转公司应该是给企业施压,而不是解约后监管出问题向券商施压。
NBD:对现行的监管规则是否有相关的建议?
潘民:目前持续督导制度更多的是一种纸面制度。券商并不会像对挂牌那样重视持续督导,从而导致持续督导制度流于形式。因此,首先,监管层应加强对主办券商持续督导的检查,以引起券商重视,从而改变“重挂牌,轻督导”的现状;其次,应严格执行督导不力的惩处制度,以便把持续督导制度落到实处;最后,对于持续督导的监管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以强化持续督导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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