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受托人恶意刷单赚手续提成 但证据不足索偿被驳回
张某委托同事徐某代为操作理财账户,结果不到一个月时间,5元亏剩152元,张某怀疑徐某胡乱操作恶意刷单获取提成,遂起诉要求徐某赔偿其全部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所提诉求证据不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开户不足月几近亏光
张某诉称,因听信徐某有5年丰富金融投资操盘经验且胜率高的话,且其谎称已取得归属于A贵金属公司子IP权限,可以代理开户,同时承诺如在其处开户可取得账户正常盈利外的高额返佣(交易手续费返还),张某遂于2014年12月8日提供身份证和银行卡,交由徐某开设B贵金属黄金交易账户,并以月息2分借款5元存入交易账户,口头授权徐某代为操盘。但开户第二天,徐某对行情判断错误,操盘张某资金亏损2元,张某遂要求徐某停止操作,徐某虽答应停止,但当晚却继续操盘,结果张某账户亏得仅剩约1元。
张某怀疑徐某损害其利益恶意刷单来为自身创造更多的手续费提成,至2014年12月31日张某5元投入亏损得仅剩152元,而徐某却从交易张某账户产生的手续费中获得2元提成。张某将徐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偿还自己5元本金及4个月的利息损失5000元、交通费2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每次操作原告都在旁
徐某辩称其从未在张某面前吹嘘金融投资操盘经验丰富且胜率高及未承诺张某可以取得高额返佣等话,自己也未获得2元的手续费提成。因张某不熟悉操作流程,由他协助做程序性操作,包括张某交易账户的开设、交易账户每次购进、卖出金融产品都是张某在旁指示,自己只是按指示进行电脑操作。
庭审中,张某称12月9日晚发生亏损后,其当即要求徐某停止操作,当时账户还剩3674美元(约28657元人民币)。对此徐某不予承认,并称因张某也知道账号和密码,若其不允许操作可修改密码。
法院判决:受托人无明显过错
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将身份证和银行卡交给被告委托开设贵金属交易账户,并汇入资金5元,授权被告代为操盘,双方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应认定有效。原告主张其于2014年12月9日晚账户发生亏损后即要求被告停止操作,被告不予承认,原告对此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故对原告此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被告根据原告的委托,在原告贵金属交易账户黄金买卖操作中,基于商业判断而作出正常操作行为,即使出现判断失误,但只要尽到受托人的义务,不存在明显过错,就不应承担交易损失的后果。原告诉称被告胡乱操作、恶意刷单等因无相应的证据证实,又未能提供被告存在其他明显过错的有效证据,故原告诉求法院均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