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赵志锋 新修订的《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的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除外。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消费者协会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不收取费用,其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消费者协会发布消费警示、提示,披露消费者投诉情况和公布典型案例,应当合法、客观、公正。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省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组织收集证据,查阅记录、档案,约谈当事人,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消费者经两次以上交涉,经营者仍无理拒绝的,应当承担消费者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商品修理时间超过三十日,经营者应当按商品价款的1%以上10%以下向消费者赔偿因延误使用该商品遭受的损失,同时包修期限应当相应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