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促销、电商“无节造节”将不能为所欲为。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专门针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促销明确了三种情形认定其构成价格欺诈的情形。
根据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主体:(一)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在网站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某网络商品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价格低于该网络商品经营者在商品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的;(二)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声称网站内所有或者部分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但网络商品经营者并未实际开展促销活动的;(三)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标价软件或者价格宣传软件等强制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标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