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有关上海、菏泽等地税务机关对天猫等电商网站上的商铺进行税务稽查和约谈的消息广为流传,引起社会公众网上交易是否应该征税的议论。
目前,社会公众对于这一问题的议论,主要可归结为两个方面:其一是担心对电商加强税收征管会导致电商成本的上升,从而导致价格上涨;其二是电商为了营销而进行的“刷单”行为,导致了交易流水的失真,对此问题如何处理。
无论如何,对于电商的税收征管,税务部门的行为是合法、合规的。按照现行的税法,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获取的收入,应该按照其所在行业的归类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企业获得的利润则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电商作为一种出现十多年的新生事物,如何对其进行税收征管,是一个让人比较头疼的问题。在电商发端较早的美国,这一问题同样困扰了其各州政府许多年。美国于1998年通过了《因特网自由法案》,规定不得向通过网络销售的虚拟电子商品征收销售税,但对于通过网络销售的实体商品如何征税却没有涉及。由于美国的销售税是地方税,由州、县、市三级政府自行立法确定是否征收和税率,并通过地方法律要求商户在销售商品时代征。根据其高等法院1967年和1992年的相关法案,美国各州对于在本州没有实体机构(包括办公室、仓库、实体店)的商家,州法律无法要求其代征销售税,导致地方政府不断抱怨销售税的流失。对这一问题同样发出抱怨的还有沃尔玛、百思买等在全国各地都有实体店的商家,他们需要在每一个州对于网上销售的商品征收销售税,从而在价格上比不过那些只在少数几个州有实体机构的商家。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美国的许多州政府陷入财政危机,便想到了网上销售的销售税。一些州在现行的联邦法律框架内,扩大了“实体机构”的定义,从而使得更多的商户被要求代征销售税。目前,美国国会正在就一项“市场公平法案”进行讨论,其主要内容是允许州政府要求所有针对该州居民的网上销售征收销售税,而不论是否商户在本州都拥有实体机构。
我国的零售业电子商务起步比美国晚,但由于巨大的人口规模和较低的劳动力成本,使得网上销售和与其配套的物流业在不到十年的时间里得到迅速发展。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所有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金的征收权力都在全国人大和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没有自行设立税种和税率的权力,但实际操作中存在着征管力度的差异,事实上也导致了有效税率在地区和行业间的差异。与美国不同,我国在对于网上销售征税的问题上并不存在法律问题,问题主要出在税收征管。
目前我国的零售业电子商务主要分为两种业态:其一是网站自营业务,即网站自身就是一个零售企业,自行销售,自行配送。这类企业一般都可以提供销售发票,依法纳税。另一类业态是网站只提供交易平台,数量众多的零售商在这一平台上进行商品销售,并通过第三方物流进行配送。这种业态的销售企业一般规模较小,许多企业不提供发票,因此是否依法纳税就成了一个问题。
我国的税收征管,无论是国税还是地税,都采用企业所在地的属地管理模式。例如在上海的企业对昆明的消费者销售商品,则由上海的税务部门进行税收征管。问题是,第三方平台可能并不在上海,因此如何确认企业的销售额和利润,从而确定适用税率和应征税金,就成了一个难题。如果第三方平台愿意提供数据,这一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一些电商的偷税漏税,会构成对实体商家的不公平。如果说电商都是做小生意的,应该进行扶持,那可以依据小微企业的相关税收减免和简易征收程序执行,与其他小微企业一视同仁。对于电商“刷单”的问题,那是商家为了粉饰信誉而伪造交易记录的行为,其本身就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刷单造成销售额虚增,既影响了税基的确定,也影响了小微企业的认定,正好可以通过纳税加以杜绝。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