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过期食品假冒药 经营者被判退一赔十
【案情】殷崇义从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购买桃花姬阿胶糕一盒,后发现食品已过保质期。法院判决汉福超市退还货款251元,十倍赔偿货款2510元,赔偿交通费500元。
刘新向陕西立新药房购买4盒“快速瘦身减肥胶囊”,后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未找到该产品相关信息,根据产品包装上的批准文号查出该保健品名称为“俏妹牌减肥胶囊”。法院判决立新药房退还刘新货款280元,并向刘新赔偿十倍购物价款2800元。
【点评】法院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对不安全食品的生产者和明知食品不安全而销售的经营者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在判令其赔偿消费者损失的同时,判令其承担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责任。
售预付卡后经营者搬家 消费者有权要求退卡
【案情】婴儿王某的母亲在北京伊露游婴儿用品有限公司办理游泳卡,先后使用4次,后伊露游公司不在原地址经营,王某的游泳卡不能继续使用,王某要求与伊露游公司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款项遭拒绝。法院最终判决,解除王某与伊露游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伊露游公司返还王某游泳卡费用2262.65元,押金100元。
【点评】消费者在使用预付卡消费过程中,因经营者不在原地址经营,导致消费卡无法使用,其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卡余额。
网购货物被人冒领 销售者承担全部赔偿
【案情】杨波以网购形式从付迎春开办的电子经营部购买价值15123元的电脑一台,付迎春委托巴彦淖尔市合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送货。该货物到达交货地后被他人冒领。杨波起诉速递公司和付迎春后,法院判决付迎春赔偿杨波已付的电脑款15123元及邮寄费95元。
【点评】消费者网购的货物在交付过程中被他人冒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以次充好虚假宣传 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
【案情】2014年4月17日,范建武在广东省文物总店花17100元购买了一只手镯,该商店开据的发票为“yqgda-0765翡翠手镯”,后经鉴定结果为“石榴石质玉手镯”。范建武认为对其构成欺诈,遂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该商店退还范建武货款17100元;文物总店向范建武赔偿手镯三倍价款51300元。
2014年4月16日,于奥泳在毕丽萍处以14100元的价格购买双宁牌功能性保健床垫二套。经使用,该床垫并没有毕丽萍宣传的预防癌症发生、抑制癌细胞生长等功能。为此,于奥泳向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毕丽萍的行为对其构成欺诈,请求判令毕丽萍赔偿。
【点评】销售者在销售行为中,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消费者有权请求向销售者退货,销售者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三倍赔偿。
以案说法 最高法教你维权
“特价”商品下单后却是原价,网购快递被人冒领,买辆新车发现是召回产品,商家以次充好虚假宣作,空调安装出了问题……
日常生活中,我们总会面对一些令人防不胜防的消费“陷阱”,消费者权益如何依法得到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发布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指导消费者如何维权。
销售已公告召回的汽车 退车再加车款一倍赔款
【案情】2013年9月28日,王毅向天津中进汽车公司购买欧蓝德汽车一辆,价款24.98元。而在当年6月,三菱汽车销售(中国)有限公司发布召回公告,召回车辆范围包括王毅所购车辆。王毅起诉后,法院最终判决,王毅向中进汽车公司退车,中进汽车公司退还王毅购车款24.98元,加倍赔偿王毅24.98元,并赔偿王毅车辆购置税等共计35677元。
【点评】本案车辆销售行为发生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前,故中进汽车公司应当承担“退一赔一”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