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chWeb报道】6月11日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规定,网络广播电视内容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不得含有宣扬淫秽、、暴力、恐怖、吸毒,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的内容,违规将处3元以下罚款。网络广播电视内容服务单位应配备专业节目审查人员。
《意见稿》指出,网络广播电视内容服务单位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类节目和其它节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网络广播电视内容服务单位播出的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应当是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出的新闻节目。
以下为《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促进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从业机构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内容服务、集成播控、传分发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以下简称网络广播电视服务),是指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含有线、无线网络)、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为传通道,以电视机、手机(含各类手持电子设备)等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从事向公众定向提供广播电视服务的活动,包括IP电视(IPTV)、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
第四条 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网络广播电视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广播电视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网络广播电视服务单位是重要的网络文化建设力量,承担建设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和维护网络文化信息安全的责任,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提供优质可靠服务。
第六条 发展网络广播电视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正确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不断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提供更多更好的网络广播电视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鼓励公众监督网络广播电视服务。
第二章 网络广播电视服务单位的设立
第七条 从事网络广播电视服务,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未按照本办法取得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网络广播电视服务。
网络广播电视服务业务指导目录由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络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经营场所、资金和相关资源;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六)符合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确定的网络广播电视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